还款没写收条对方再次索要 法院依据借条约定判决被告偿还本息

玉林日报 2018-06-21 07:46 大字

本报讯(记者韦霍珍通讯员郑燕)借条上跟他人约定还款的凭证是“以出借方本人写的书面收条为准,银行流水小票视为无效”。正是因为这样的约定,北流一男子虽然声称自己已经还款本息10多万元给债权人,并且还有“银行流水小票”作证,但这一还款行为得不到“实证”。日前,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男子邹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梁某。

2014年,邹某向梁某借款100万元,并立写了借条。借条写明:“借款人邹某因生产经营需要,特向梁某借到人民币现金壹佰万元整,月息3%。借款人向出借方还款,以出借方本人写的书面收条为准,其余的银行流水小票视为无效。”

2016年,邹某又向梁某借款10万元,并立写了借条,借条的约定除了借款本金的数目以外,与2014年的借条一致。

后来双方因还款问题诉上法庭。据法院查明,邹某曾多次还钱,其中,邹某于2017年7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15000元给梁某。之后,邹某再也没有还钱给梁某。

梁某称,邹某虽已付清借款100万元的本息,但没有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部分利息,要求法院判决邹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是否已经清偿,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规则,原告梁某主张被告邹某借款10万元的事实,并向法庭提供了借条以及被告承认借款10万元的事实存在,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被告抗辩自己已清偿完毕债务,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提出抗辩,于2017年7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15000元给原告,证明已付清借款10万元本息给原告。根据双方在借条里约定“借款人向出借方还款,以出借方本人写的书面收条为准,其余的银行流水小票视为无效。”关于银行转账的115000元,原告梁某没有立写书面收条,并称这笔钱是用于归还借款100万元的部分本息,被告邹某没有归还借款10万元本息。由于没有借款10万元本息的还款书面收条,转账的银行凭证视为无效没有证明力,被告邹某无证据证明转账的115000元是用于偿还借款10万元本息,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邹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给原告梁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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