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债 妻未必共同偿还

玉林日报 2018-04-12 14:44 大字

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通常都这么认为,老公借的债,老婆当然要一起还。但是在法律上,老公借的债,老婆是不是一定要偿还呢?其实也有例外。近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丈夫吕某所欠借款七万五千元,其妻子谢某无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丈夫借款不还 被告上法庭

家住北流市的吕某和陈某是好朋友。2015年8月1日,吕某因资金紧缺,向陈某借款75000元,由吕某立写一张借据给陈某收执。借据写明“本人于2015年8月1日向陈某借款75000元,归还日期为2015年11月1日前。”借款人吕某在借据上签字。

但是,借出去的钱就像是肉包子打狗,一去不回头。吕某借款后,经陈某多次追讨,一直没有归还。今年2月,陈某愤而将吕某及其妻子谢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吕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谢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妻子不知情不追认 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吕某向原告陈某借款75000元,有借据为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陈某与被告吕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清楚,双方之间债权关系合法真实有效,依法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吕某向原告陈某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有借款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陈某请求被告吕某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从2015年11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至于被告吕某向原告陈某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被告谢某既没有在借据上签字,事后也不追认,而且被告谢某对被告吕某借款也不知情,并且该案债务完全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本案债务依法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吕某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给原告陈某;被告吕某支付占用资金利息给原告陈某(利息计算,以7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驳回原告陈某要求被告谢某承担偿还借款民事责任。

法理评析:

2018年1月18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比以往的法律法规更明确地限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而且其条件更为严格,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被告谢某对被告吕某借款毫不知情,而且她既没有在借据上签字,事后也不追认,况且该案债务完全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告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本案债务依法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谢某无需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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