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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集资铺路出事故 铲车施工撞伤人,责任究竟谁来担?

玉林晚报 2017-11-03 09:07 大字

修路时,施工铲车下滑撞伤人,一方认为车辆有故障,车要承担责任;一方认为自行进入施工现场,发生事故理应自己承担责任。两方经过法院两审后,均被判各自承担一半责任。近日,在北流市法院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执行人陈某某与申请执行人蒙某达成和解协议,当场将

31800元的赔偿款履行完毕。

铺路本好事出了事故引纠纷

2016年2月18日15时40分许,北流市某镇村民小组集资铺路,陈某某等人用其自有的铲车、搅拌机为该村铺路。铺路本来是大好事,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铺路过程中,陈某某驾驶的铲车在斜坡上发生故障下滑,碰撞到在斜坡旁埋水管的蒙某,造成了自己和蒙某受伤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蒙某被送到北流市人民医院治疗,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6596元。治疗期间,经镇司法所调解,陈某某自愿支付5000元给蒙某作为补偿。因双方对责任分担协商不成,致双方就事故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某坚持认为应由蒙某自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蒙某起诉到北流法院,要求陈某某赔偿自己计算出来的经济损失95768元(扣除陈某某已支付的5000元)。

案经北流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责任各自承担一半,由陈某某支付蒙某赔偿款38298元。

不服判决双方上诉各有说法

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双方不愿承担任何责任,都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均提起了上诉。

蒙某认为,该起事故是被告陈某某一手造成的,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陈某某无证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发生故障失灵,陈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事故的责任分配错误,应改判。

陈某某则称,事故是蒙某自身过错造成的。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一再强调闲杂人员不要到施工现场,以免发生事故,且在施工中已尽了合理安全注意义务,但蒙某不注意自身安全,因此被伤害,所以请求驳回蒙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拒不履行义务法官从中调解化解矛盾

终审判决生效后,陈某某拒不履行义务,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执行案件后,承办法官一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某某的财产情况,一边积极向双方细致讲解《机动车事故赔偿标准》和侵权责任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积极引导陈某某逐渐认识到应按其责任比例积极赔偿的道理。

一开始,蒙某情绪激动,一再要求被执行人一次性兑现所有执行款。而陈某某则表示因为经济确有困难,不可能一次性支付所有执行款,希望蒙某能够有所退让并给予一定时间履行。执行法官反复做思想工作,经过多次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陈某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蒙某318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53元和执行费490元。蒙某自愿放弃对余款及利息的追偿。(记者黄清通讯员谢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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