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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了 一起交通事故牵出51只穿山甲 3名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的被告人获刑

南国早报 2017-08-17 16:29 大字

玉林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吕海锋通讯员梁毅杨燕)偷运51只活体穿山甲,不料中途发生车祸,被前来处理的交警逮个正着。8月1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二审判决,3名被告人获刑12年半至14年不等,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据了解,2016年1月16日晚,李某伙同伍某、毛某在未取得运输野生动物资格的情况下,将51只活体穿山甲装上一辆经过改装的小汽车的尾厢,欲从东兴沿广昆高速公路运往广州。

不料,在途经北流市民乐镇路段处时,小汽车与一辆大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到现场进行调查时,查获了车尾厢的51只穿山甲。后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缴获的穿山甲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今年7月4日,北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伍某和毛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了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依照相关法律,北流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4年,伍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毛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三人还分别被处罚金20万元。

一审宣判后,3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8月15日,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在此次案件中,李某、伍某、毛某是共同犯罪。李某组织策划,伍某、毛某进行非法运输,均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伍某、毛某作用相对较轻,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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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运输穿山甲8只以上,属“情节严重”;非法运输穿山甲16只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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