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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山货生意”做不得

玉林日报 2017-08-07 17:04 大字

李某等三人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均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20万元,教训深刻!

本报讯(记者邹江通讯员韦光)北流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涉案的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0万元;伍某、毛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分别并处罚金20万元。

2016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伍某、毛某为赚取高额利润,在广西东兴市秘密接到51只鲜活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之后,准备偷运到广东某酒店。为此,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先行探路查看路上是否有警察执勤,被告人伍某、毛某则驾乘另一辆装载着51只穿山甲的小轿车跟在李某的车辆后面前往广东省。来到广昆高速公路北流市民乐镇路段时,运输穿山甲的车辆意外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损坏,伍某、毛某因害怕偷运穿山甲的事情败露,弃车而逃。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某、伍某、毛某最终被抓获归案,三人均被法院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重刑。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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