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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特别策划 “错位青春:青少年犯罪警示录”系列报道④ 17岁少年帮盗窃同伙望风 获刑2年1个月

玉林晚报 2017-07-24 11:10 大字

资料图片去年1月28日凌晨,广东省信宜市怀乡镇一家手机店失窃。几天后的凌晨,北流一家手机店也失窃,而且损失惨重,店内价值11万余元的110部手机被盗。北流警方介入调查,两嫌犯被抓获,其中一嫌犯是17岁的少年赖某某,在作案过程中,他两次负责望风。

两次帮望风

同伙偷了百余部手机

赖某某,广东省信宜市人,初中文化,辍学。去年1月28日凌晨,为了找点钱花,他与同案犯余某(已判刑)到广东省信宜市怀乡镇寻找盗窃手机的作案目标,后发现该镇某路一间手机店容易作案,便决定盗窃这间手机店。之后,赖某某在该店旁边负责望风,余某则用钢筋将该店的卷闸门撬开,进入店内将店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及手机23部、手机卡数张等物品盗走。

作案得手后,1月29日早上,余某打电话给赖某某约定到北流市盗窃作案。当日下午,他和赖某某来到北流市城区,以赖某某的名义登记入住北流市某旅社。

次日上午10时许,余某与赖某某在该旅社附近寻找盗窃目标,后在旅社后面找到一间没有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手机店,便决定晚上盗窃该店。

1月31日凌晨2时许,余某与赖某某来到该手机店,用尖嘴钳将该店的卷闸门剪出一个缺口,之后,赖某某在该店门口负责望风,余某则进入店内,将店内的手机110部、香烟3包、手机配件数只及现金若干盗走。

案发后,赖某某于去年2月5日被北流警方刑事拘留。

经鉴定,该被盗的110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19826元。警方破案后将两部VIVO步步高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4222元)追缴并退还给被害人,余某退赔1万元给被害人。

望风换来

有期徒刑2年1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赖某某负责望风,起辅助作用,犯罪时未满18周岁等情节,法院决定对赖某某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判决,被告人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赖某某及同案犯余某赔偿两家手机店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05604元。

一审判决后,赖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于今年1月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诉。

玉林市中院认为,经核查,赖某某参与盗窃作案2次,盗窃财物价值巨大,依法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综合考虑赖某某在本案的地位、作用,以及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在法定刑期以下对其进行量刑,所判处刑罚并不为重,遂驳回了赖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犯罪行为望风,属共同犯罪

本案中,赖某某虽然只是负责望风,但他明知同伙在偷手机仍去参与,这证明其与同伙在主观上有共同盗窃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共同盗窃了被害人的财物,是共同犯罪。赖某某的望风行为只是因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同样构成盗窃罪。

在一些抢劫案、盗窃案中,有较多类似的情形,一些涉案的未成年人因法律意识淡薄,社会阅历浅,加上出自哥们义气,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听从同伙安排在现场附近望风,或者受邀约前去壮胆等,他们以为自己没有直接实施作案行为,应该没多大的事情,殊不知,这也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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