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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病母杀婴的不会是眼泪

北部湾晨报 2015-08-11 09:42 大字

新闻回放:今年4月,广西钦州钦北区发生一起命案,一名一岁女童头颅被割,凶手竟为孩子母亲。近日,经司法鉴定,孩子母亲患有严重精神病,钦北区法院决定对该女子予以“强制医疗”。据统计,钦州上半年发生精神病患者肇事案至少5起。8月7日,钦州市综治办相关人员说,此类现象防控形势比较严峻。(8月8日《南国早报》)

这是一起让人落泪的悲剧。对于杀婴的母亲来说,她是痛苦的,她恨不能用自己的命换回孩子的命。对于执法部门来说,他们也陪着掉眼泪。陪着掉眼泪的还有孩子的邻居和社区干部。应该说,“病母杀婴”是“病母”所难以控制的,但是却不是社会不能控制的,法律判决的“强制治疗”是一种柔情的执法。“强制医疗”是一种手段,是一种保障社会安全的手段。现实生活中,这种柔情的“强制医疗”并非个例。在今年6月份的时候,福建省就发生了一起类似案件,一位患有精神病的父亲在发病的时候,将女儿砍成重伤,同时受伤的还有邻居。邻居将这位精神病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但是,由于其行为是发病期间,不能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现实生活中,精神病患者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巨大。其中,对于自己家人的伤害更为严重。这是因为他们就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发病都是突然的,也不好防备。打伤了爹娘的,砍伤了儿女的,杀死了孩子的事件不断发生。精神病患者也有结婚的权力,也有生儿育女的权力,这是不能剥夺的。但是,这种因为精神病给家人带来的伤害也不应该成为社会漠视的角落。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以为应该在两个方面做些事情。

首先,“强制医疗”需要提高门槛。前不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个新的规定——“精神病患者自愿治疗”。对于这个规定,很多人叫好,认为尊重了精神病患者的权力。而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放纵。精神病患者就应该实施“强制医疗”,而不能让他们自己选择。当然,这需要在治疗的时候实现公益性,要么是免费的,要么是保本收费。

其次,考虑收回精神患者的抚养权。精神病患者虽然有结婚的权力,生孩子的权力,但是对于情况特殊的家庭,应该收回他们的抚养权。因为,何时发病是自己不能控制的,出事情之后,清醒之后,他们自己也后悔不已。这其实不是对他们的伤害,更是一种善意的关爱。可以让亲属和社会机构承担抚养义务,保留他们的探视权,在治疗情况明显之后,才可以有条件的放开他们的抚养权。终结“病母杀婴”的永远不会是眼泪,“强制医疗”等防范措施应该跑赢“病母杀婴”。 (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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