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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眼神”为何引发命案

成都商报 2013-10-11 10:03 大字

□深圳 李鸿文

李鸿文,晶报主笔,专栏作家。由出版转媒体,从身边的些微变迁观察世道人心。积微言细,自就鸿文。

山西晚报日前报道,晋中市榆次区刘某和朋友就餐时,旁边一张桌子上几名二十岁左右的男子结账离开十多分钟后,突然手持镐把、砍刀等怒气冲冲地返回。刘某和朋友王某还没反应过来就已被来人打倒在地。最终,刘某因急性特重性颅脑损伤而去世。报道结尾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凶手殴打他人的原因,竟然只是刘某多看了他们几眼。”

因“眼神”导致命案,确实“让人无法理解”。但记忆中,类似的暴力案件并不鲜见。仅仅是去年,媒体以“眼神”为标题报道的暴力案件就有多起。譬如:天津每日新报报道,《一个眼神引发命案,男子脾破裂死在天津一网吧外》;广西南国早报报道,《14岁男孩当街被殴,打人者称被其鄙夷眼神所激怒》。早几年,湖北媒体也有报道,《眼神惹祸招来一顿打,两行凶者昨被批捕》;江西江南都市报也有报道,《打工仔因一个眼神遭棒击刀捅,求人报警遭拒》。

这些报道虽然以“眼神”为切入点,找到了案情的导火索。但遗憾的是,由于报道过于侧重于警方如何破案,而缺少对“眼神”招祸原因的更深层次分析。比如法制日报去年的一则报道,《一个眼神引发的血案———黑龙江同江市兴华边防派出所破获“4·29”杀人案纪实》,虽标题如此,可重点还是强调警方如何“雷霆出击”,而对“一个眼神引发的命案”,只是“感到惊讶和错愕”。

一件悲剧事件发生后,首先应该谴责凶手的残忍,对受害者表示同情与悲悯。不过,既然注意到了“眼神”致祸的因素,就该进行具体的分析。综观这些案例可发现两大特点:一、属于“激情犯罪”,这个法律术语因李玫瑾教授在药家鑫案时的发言得到了普及;二、主体大多是青少年。

事实上,社会上和公检法系统的一些研究青少年犯罪心理的专家,也注意到了这种现象,比如湖南省茶陵县检察院检察官对媒体表示:“过去,我们很少听说因小事而杀人的命案。但现在,一句口角、一个眼神都成了杀人的借口。这种现象确实值得我们深思。”

眼神是一种天然的身体语言,不仅可以传递信息、引导互动,还可以控制行为。媒体曾报道湖北20余名城管列队围观商户,用眼神治理占道,就说明眼神在人际沟通中具有神奇的力量。人们从中可以看出善意甚至感受到爱意,也可以看出挑衅、不满、鄙视,以及对隐私的窥探,或者具有性意味的挑逗。那些具有否定性评价或者冒犯他人的侵略性眼神,往往导致对方采取更为激烈的方式予以回应,“以眼还眼”之后,很快就演变为“以牙还牙”。

当然,我们不能苛求那些悲剧事件中的受害者,但一起又一起因“眼神”引发的悲剧,既“让人难以理解”又“不难让人理解”。如果人与人交往中多用一些平和、友好的眼神,如果我们能用正常的眼光看待他人,有些悲剧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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