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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公正问题并发展出相对公正

皖南晨刊 2013-09-19 20:57 大字

编者:自从有了人类社会就有了“公正”问题,并发展出相对公正与绝对公正。改革开放转型时代,公正问题更为突出,它与各种情况和关系纠缠在一起,大多体现出民众的正当诉求、制度设计、政策调整等,复杂多变,说不尽的方方面面。我们的讨论主要是分析当下的社会公正现象和问题及寻求对策。特请市委党校刘荣老师主讲,大家积极发言。

什么是社会公正?

刘荣:什么是社会公正?一般而言,社会公正是社会成员对社会是否“合意”的一种价值评判,其实质是要求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权利在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分配,每个人都能得到其所应得的;各种义务由社会成员合理承担,每个人都应承担其所应承担的。而要实现这种合理的分配与承担,就要形成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公正既体现为一种价值理念,也体现为一种制度安排;既可视为一种原则和标准,也可视为一种状态和结果。

社会公正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比如,从时序的角度,可以分为起点公正、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等;从内容的角度,可以分为分配公正、就业公正、司法公正、教育公正等。

东山远志:关于“社会公正”的话题,早已有之,且不言我国“天下为公”、“公则天下平”的古训,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这部经典文献中也提出了共产主义的三个条件,也可以看做是“公”的条件:一、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二、人们不再奴隶般的服从社会分工;三、劳动不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是生活的第一需要。

冯厚生:社会公正就是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应有的权利,都能履行好应尽的义务。社会公正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在一个文明有序的社会,权利是人与生俱有的,它是有国家的法律制度来保障的,不需要靠举足轻重的人物或组织来赐予,也不应该被举足轻重的人物或组织剥夺掉的,它具有不可侵犯性。义务也是人与生俱有的,它是有国家法规来约束和社会道德来规范的,是任何人都不可以随便规避的,它具有不可推卸性。因而,社会公正表现的是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当然,社会公平具有相对性,它不是一种绝对的公平,而是合情合理的公平,它需要合情合理的公平机制来支撑。

社会不公的形态和表现

刘荣: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是,我们俩一起出门,你去买苹果五代,我去买五袋苹果……,一句玩笑话,但是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收入差距之大。其实,收入差距不是问题,公正才是。当前,我国在收入分配、就业和用人、教育、社会保障、立法、司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公现象,这也是目前影响老百姓对政府信任的主要原因。在一些引起广泛关注的“炫富”与“仇富”、“炫权”与“仇官”事件中,背后的症结往往也被归结到社会公正问题上。可以说,当前社会上的许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都不同程度地与社会公正问题联系在一起。妥善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已成为我国在发展中不得不面对的重大课题。妥善解决社会公正问题,首先需要理性看待社会公正问题。

冯厚生: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一直以来就普遍存在社会不公的现象。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渐趋突出,当年邓小平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领大家走共同富裕道路的设想,不仅没有得到实现,反而呈现渐行渐远的发展态势。现实的情况是,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战略目标已经顺利达到,而贫富差距却越来越大。大家都知道,国际上一个测量国家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工具叫基尼系数,根据惯例,基尼系数在0.3左右收入差距较为适中,或者说收入分配较为公平,基尼系数高于0.4则表明收入差距较大,收入分配较为不公。0.4是一个警戒线,就是说,如果一个社会的基尼系数超过了0.4,那么这个社会的收入差距已经过大,贫富分化现象严重。而我国的有关调查结果显示,改革开放前夕(1978年)全国基尼系数约为0.30,1988年上升为0.38,1995年进一步上升为0.45,近十年来都在0.47以上,昭示着我国贫富之间显现出两极分化的明显趋势。这也就是我们大家目前所看到的现状:少部分高收入人群的财富在快速增长,大量的普通工人和农民的收入增长缓慢或不增长,一部分失业、下岗人员的收入减少甚至处于贫困状态。这已成为目前引发社会公众不满情绪的主要因素。另外,现在我国的资源分配不公(最主要的是教育资源、医疗服务资源)、机会分配不公(最主要在就业领域)也很突出。

胡正明:公正和不公正是对立的,只有相对的公正,没有绝对的公正。不公正现象随处可见,城乡差别、区域差别、行业间差别。还有在职与退休,退休人员间的退休金,退休之后无需上下班,只是在家领取退休金安享晚年,吃吃饭喝喝水而已,不应分三六九等。甚至于死后还有区别,人死有区别吗!回天无力。

章勇: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多年,通过接触社会大众以及最底层的老百姓,觉得他们最关心的还是社会公正和平等的问题。作为一个公民,我相信每一个人都曾为实现自己的公正与平等在努力,然而,在生存现实的过程中,却往往不能以己力求取社会公正,因为有些社会公正很大程度上受到相关规章的约束。

就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来说,城乡户籍的差别已经极大损害了农村户籍居民利益。同样遭到不幸的人身损害事件,城镇居民却能获得比农村居民多两倍的经济赔偿,而这样的规定结果,只是基于城乡居民的收入和消费支出产生,虽然不能完全认为如此说法不科学,但起码不是绝对的科学,因为当下很多农村居民的生活收入和消费支出,已经超出了相关的统计数据,甚至有的农村居民虽是农村户籍,但其收入来源和生活消费支出远远大于城镇户籍居民。因而,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结果,显然表现出极大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尽管司法实践中,国家法律也已通过一些强化手段对受害人的分类较之过去人身损害赔偿的确是社会一大进步,也是中国人权保障和司法民主化的一次重要实践。但是在我看来,仍未打破和消除城乡之间的差别,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造成了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甚至形成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生命价值的巨大反差,并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不良影响。

造成社会不公的原因

刘荣:我国目前的社会不公有自然因素造成的,如不同地区在自然资源、地理位置、人员素质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劳动者在先天禀赋方面也不同。然而,更深层次的则是社会文化和制度方面的因素形成的。(一)制度因素。制度因素是导致当前社会不公的深层次原因。首先,城乡二元化体制,阻碍了城乡统筹,加剧了社会分化。其次,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在各方面还缺乏一套合理的体制和制度。(二)文化因素。官本位所谓“官本位”主要有两重含义:一是指以官员的意志和利益为轴心的资源分配方式和社会权力结构;二是指以官职的有无与大小作为衡量人的价值的主要标准。官本位是中国传统礼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时至今日,官本位依然备受推崇。在人民论坛杂志所做的问卷调查中, 68.5%的受调查者择业时优先选择“党政机关公务员”。近年“公考”高热不退,每年都达百万,与需要岗位达到60:1。

官本位对社会公正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官本位妨碍人们公平、正义观念的培育。在价值观上,把当官视为人生的最高理想追求,以官位高低来评价一个人成功与否。根据调查,多数青年人想当官,不愿意搞科研,也不想当工人、农民。甚至有身价千万的老板报考公务员,称感觉有钱没地位。另一方面,官本位破坏经济规则,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官本位按照权力来分配资源,容易导致权钱结合,分配畸形,使本该公平公正的市场配置不能按照自身规律顺利进行,从而产生了两极分化、贫富不均。

特权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我们都能看到一些似曾相识的现象。如利用双轨制赚钱;低价获取农民土地再与资本联手推高房价地价;利用国企垄断地位赚取超额利润;利用国家机关优越地位廉价拿地盖宿舍楼等等。这些现象背后,时常闪现着一个怪物的身影,那就是特权。特权,是指某些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私有化,在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所谓特权意识,就是人们一旦拥有权力,习惯于行使并享用特权,拒绝与他人分享权力和权利,拒绝接受监督。特权意识存在于绝大部分中国人的思维里。特权造成某些职业和某些人群的优势地位和另外一些职业和人群的弱势地位,致使社会公正的天平发生严重的倾斜。

如何维护社会公正

冯厚生:维护社会公正,一方面需要国家政治、社会、经济以及分配制度的调整和改革,一方面需要健全真正的公民教育体系。现在很多人都在抱怨社会不公,但是相当一部分人并不完全了解社会公正的内涵和范畴。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我们国家仍缺少真正的公民教育,以至于在抱怨时,并没有完全知道自己哪些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哪些义务没有履行到位。所以,要维护好社会公平,必须进行真正的公民教育,把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培养成合格健全的公民,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全面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都能知晓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都能知晓自己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迁徙、言论自由等权利)、生存权利(包括基本的安全保障、卫生保健等权利)、发展权利(包括接受公平的基础教育、平等地进入市场等权利),都能知晓自己对国家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民族团结、保守国家秘密等)、对社会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依法纳税、参加劳动等)、对家庭的义务(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等)。只有当每一个公民都知道自己应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时,才有可能去维护出一个公平的社会。

刘荣:树立正确的公正理念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一是树立正确的公正理念,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念 “民本位” 相应也有两重含义:一是指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官员权力是由人民赋予并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国家体制;二是指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满意不满意是衡量官员的主要价值取向。显然,坚持“民本位”是我们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这是做到公平正义的根本。对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绩表现考核,最专业最权威的“考官”,还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

正义有个人正义、国家正义、社会正义之分,我们领导干部,不是代表个人正义,而是代表国家来实现国家正义。既要了解法律条款的字面含义,更要准确把握法律的深刻内涵、实质精神和价值取向。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能用自己的情感和个人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左右我们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问题是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那我们要做到合理。

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可执行性,则必须进一步完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刘荣:二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正、机会公正、规则公正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权利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社会公平首先意味着权利上的公平,它要求社会中的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给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权利是平等的,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职业的选择权等不能受家庭背景、种族、性别以及资本占有状况等的限制和影响。要实现权利公平,首先,要消除行业、地区差异。国家在政策倾斜上要有一个度和一定的适时性。国家政策要适时向发展较慢的行业、地区倾斜,在国家倾斜政策下获益较大的行业、地区也要顾全政策向另一方倾斜的大局。权利公正主要是一种静态的规定,是事前的公平,而机会公平则是权利公平在现实中的进一步体现和落实。在权利公平的基础上,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首要前提。如果机会不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就无法真正实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条件下,社会机会公平包括了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是否平等地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尤其是受教育的机会、就业的机会以及享受医疗卫生的机会。规则公正要求社会成员在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项活动时,所面对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要平等、公开和透明,它是防止谋取特殊利益和平衡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关系的关键环节,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规则公平最起码的要求就是,人们创造财富和获得利益的过程应是合法的,符合既定的社会规则。如果规则不公平,则没有享受社会利益的人会认为别人利用特权取得了比自己更好的机会。如果给了每个人平等的机会,按贡献大小分配收入,那么结果的不平均就是由于个人能力、努力不同而造成的了,人们会心甘情愿地按受这个结果。在当前,人们之所以对社会的贫富差距产生强烈抱怨,并不是针对贫富差距的现象本身,而是因为现在很多人的致富,不是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实现的。这就严重威胁到社会公平正义氛围的形成。

刘荣: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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