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成了准刑罚
□武汉 刘洪波
刘洪波,当代著名杂文家、知名专栏作家,长江日报评论部主任。曾主编《中国杂文精选》和《百年百篇经典杂文》。
月初,《精神卫生法》实施,媒体都在说,可望终结“被精神病”。这,算是一个祝愿吧。我想,行政诉讼法,原也“可望终结非法行政”;刑事诉讼法,原本“可望终结刑讯逼供”;统计法,原也“可望终结统计造假”……
报纸上仍在报道“被精神”的案例。刚报道的一个案例说,浙江东阳市居民詹现方从1998年开始举报村支书,2000年被当地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偏执型精神病”,近日省高院判决,当时公安将詹现方强制送治精神病为违法行政行为。
詹现方从“被精神病”的当年就开始诉讼,获得公正的结果用了13年。其实,这个诉讼过程,本身就可以作为“精神病”的证据。精神卫生领域的一位顶级教授经说过,长期上访的人99%都有偏执型精神病。
医学,也是一种嵌入社会体制的准权力。例如,病假要医生证明,打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医学鉴定,宣告生死决定人的权利状况。宣布一个人患有精神病,意味着他得到相应对待具有合法性,这个人的社会关系被改变,他的权利被限制,他的责任也减轻乃至消失。一旦医疗体系有意识地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权力合谋,就必然成为社会悲剧的一个来源。
在法律上规范精神病的诊断与治疗,对增加“被精神病”的难度,增进精神病患者的人道对待,当然大有益处。然而问题难道果然只是原有的规定不严格造成?即使没有这样的法律,按照医学规范和法律规范,“被精神病”也不会那么多。
有时精神病成为刑责免除的一个通道,有时精神病又成为恶性事件后的一种追加归因,以使社会震动不那么强烈;有时精神病人在街上行凶,于是就做了“精神病人管理要加强”的垫脚材料,这材料正好用来说明将“被精神病”强制收治是何其必要。
“被精神病”的实质,不是诊断水平问题,而是精神病成了准刑罚,权力在主使,医疗体系则为其签署专业上的批准书。当不正义发生之后,谁坚定地要求恢复正义,谁就成了“被精神病”的人选。
坚持正义就是有病。各种形式的权力不仅成了否定权利的现实力量,而且改变了社会判断正常与否的标准。这是精神卫生法无法改变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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