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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走向犯罪的沉重反思

玉林日报 2013-01-11 04:00 大字

故事中的男主角14岁,女主角13岁,是某市初中二年级学生,典型的父母在外打工赚钱的“留守儿童”。

爱情

男主角林生和女主角余柳是同班同学,两人的父母都在外务工,衣食起居由爷爷奶奶照看,两人都一样租着城里的房住,上着城里的学校。或者是惺惺相惜,又或者有着“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的互怜互悯,两人开始以兄妹相称。若有人欺负余柳,林生总是挺身而出,为其打抱不平,在生活上,林生也是尽其所能地关照她。情窦初开的年龄,一切似乎都顺理成章,两人不久就发展成恋人关系。

越轨

懵懵懂懂的花季,青春期的躁动,对异性的好奇,性教育的缺乏,家庭关爱的失衡,学校对“差等生”的管教乏力等,终于在恋情确定不久,越轨改变了男女主角的人生轨迹。

一天晚自习后,林生像往常一样在校门口等余柳一同返家,但不同于往常的是,他们这次回的是林生的家,也就在那晚,他们初尝禁果,有了人生中的第一次性关系。之后他们断断续续地发生了多次性关系。当然,这一切父母、学校并不知情。他们继续过着普通初中生“三点一线”的日子。

  被捕

风平浪静的表象下却是波涛暗涌。3个多月后,余柳的奶奶成为第一个发觉孙女怀孕的人。闻此噩讯,余柳的父母匆忙从广州赶回,找到林生家要求其赔偿3000元作为打胎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但林生的父母只答应出1500元。双方父母互不让步,争执不休,并把此事捅到了学校。流言蜚语席卷了整个校园,林生和余柳自感无颜返校,迫不得已,双双辍学。未过几日,因为赔偿款的问题,余柳父母一气之下以林生强奸其女报案至公安局。直至此时,林生才醒悟自己的行为早已触犯刑律,在慌不择路逃亡去广东打工的粤桂边境上,被民警查获缉捕归案。

男主角林生因犯强奸罪,判决生效后去了监狱改造。笔者见到的,只是林生戴着脚镣、手铐在指认犯罪现场的一幅照片而已,眼神夹杂着本不属于14岁少年的空洞绝望。女主角余柳已做引产手术,追随父辈的脚步去广东打工。

  反思

中学生性知识缺乏,性保护意识薄弱,谁来保护那些青春躁动,却对性知识一无所知的中学生,谁应该承担起中学生性教育的责任?学校、父母抑或老师?而学校又该如何加强道德教育,正确对待外来务工子女与差生?在对林生班主任的询问笔录中我们发现这样一段话:林生是一个不思进取,成绩与道德差的后进生,学校也是懒得管这类后进生……

有人说过这样一句话:你想了解中国的国情吗?请从走近一个农民工、走近一个农民工家庭开始吧!农民工一边连着乡村,一边连着城市;一边连着苦难,一边连着希望;一边连着昨天,一边连着明天……

法律支持

一、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的14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的男性。

二、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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