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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文斯理@李鸿文专栏 特区立法权“特”在哪里

成都商报 2012-12-28 13:45 大字

□深圳 李鸿文

一个城市被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点名批评,当然不是光彩的事,被批评后还明言拒绝执行,就有点分庭抗礼的意思了。敏感的媒体嗅出了其间的冲突意味,纷纷介入,使深圳的房屋租赁管理费问题又一次成为舆论焦点。

说“又一次”,表明了历史纵深感和事件的冲突程度。2001年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明确规定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事隔十多年,深圳照收不误,将该通知当成耳边风。这也难怪两部委不留情面了。事实上,因房屋租赁管理费问题,深圳“犯上”也不是第一次,1997年广东省治理乱收费办公室就出台粤治费[1997]7号文,已将深圳房屋租赁管理费列为乱收费予以取消,可深圳并未理会。深圳这样做,不是昏了头或吃了豹子胆,而是有特区立法权这柄尚方宝剑。

这事被广州媒体热炒,又被门户网站置顶推介,引来更多省外媒体的关注。不过,我观察一些报道,似乎对事件的对抗元素更感兴趣,有的为了增强冲突效果,也确实存在“断章取义”之嫌。比如,个别媒体渲染的“深圳拒绝”,其实采访对象只是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租管办作为政策执行部门,既无权决定政策走向,也不能代表城市的决策机构。更有甚者,有媒体在报道中的“点评”及相关评论中质疑,深圳只是“经济特区”,并非“特别行政区”,一个副省级城市不受部委规定约束,显然是“地方权力自大与狂妄”,“不合法”。

深圳房屋租赁管理费确实在多方面站不住脚。除与国家部委规定相抵触外,它还有违市场平等原则,还是典型的税费重复。近十年来,不仅被上百名代表、委员持续讨伐,更被广东省和国家部委定性为“乱收费”。可要说它“不合法”,却又是完全不了解特区立法权的性质,以及部门规定与特区立法的效力顺位。这样的质疑再怎么“正义凛然”,也只是“法盲的呐喊”。

问题是,这项怨声载道的不合理收费,是怎样拉特区立法权垫背,使之变成“合法不合理”的公共政策呢?有两项数据可以说明问题:一,深圳收费面积4亿平方米以上,仅2011年收取费用约10亿元,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二、目前全市配备出租屋管理员和工作人员12000多名,每年需要经费开支六亿多元,要取消这项收费,必须首先解决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经费问题。这说明,是部门利益绑架了特区立法权。

这就难怪,深圳的一百多位代表委员提交的议案提案,每次都会无功而返。

在媒体聚焦的压力下,深圳方面开始松口了。市政法委表态,在保障综管经费的前提下,可取消收费;市人大承诺,有望在明年修法中解决存废问题。但我对这些承诺信心不足,两年前深圳特区报就报道说深圳拟取消房屋租赁管理费,一个“拟”字既给人希望,又让人觉得希望是那么渺茫。那些冠冕堂皇的解释理由,虽然底气不足,却也似曾相识,云山雾罩,核心还是割舍不下这块“肥肉”。

深圳市有关领导曾说,经济特区立法权是深圳“特”之所在。此言不虚,也足以看出对这项权力的重视。可更要想想,改革开放之初国家之所以赋予深圳这项特别的权力,就是为了激发改革创新活力,让更多有梦想的创业者来到这座城市。如今,房屋租赁管理费已成众矢之的,不仅抬高了创业者的入城门槛,给企业设置了不必要的壁垒,更成为部门利益的护身符,显然有违特区立法权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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