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绿川 森林公安在行动
又是一年好风景,层林尽染万木新。行走在盛夏的戎州大地,处处树木成林、绿意萌发。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精神,深入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加大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力度,切实护卫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为省委省政府大规模绿化全川保驾护航,从2018年3月起,宜宾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林业部门开展为期半年的集中打击涉林生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各部门克难奋进,勇敢前行,厚积薄发,保护森林资源、打击违法犯罪取得显著成效。
严打高压侦破审结大案要案
全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4月11日至12日,宜宾森林公安破获的鲁某某、彭某某、李某等十一名被告人非法采伐、毁坏、运输、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案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全市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省人民监督员,市、县检察、森林公安民警共80余人到庭旁听。宜宾中院与两级检察、林业部门及森林公安机关多次进行座谈,就案件移送、证据规则、庭审程序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并初步制定了通过指定林场恢复补造点,责令各被告人承担补种管护费的执行方案。整个庭审程序严谨,紧凑有序,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大部分被告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认罪悔罪,目前已有八名被告人共交纳二万八千余元补植费,且多数被告人表示愿意在案件终结后继续承担补植覆绿义务。
全省首例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宣判
2017年10月8日,被告曾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植物检疫等手续的前提下,自己驾驶车辆,从松材线虫病疫区宜宾县高场镇,途经宜屏快速通道,非法将自己零星收购的马尾松锯材运送至翠屏区菜坝镇(非疫点乡镇)李某某的家具厂销售,李某某非法将该批马尾松锯材收购后被宜宾市林业局松材线虫疫情检查组查获。该案随后移交翠屏区公安分局,翠屏区公安分局指令翠屏区森林公安局办理。
翠屏区森林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抽调精干民警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全力以赴收集证据,市森林公安局也派专人对案件进行跟踪督导。市、区森防部门针对森林公安机关在案件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积极向国家森防总站去函并得到明确回复。通过森林公安和森防部门的共同努力,2018年2月28日该案侦查终结,翠屏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某、李某某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案的成功判决,彰显了法律的权威,维护了法律尊严,对有效打击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四川森林病虫害防疫、检疫执法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宜宾“两长”公开审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5月10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杨玉泉担任审判长,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蒋世林出庭支持公诉的被告人罗某某、袁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庭审环节,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在四川省珙县珙泉镇大云村、红旗村等地,先后12次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共计15株;被告人袁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在珙县珙泉镇红旗村、小溪村等地,先后4次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共计7株。综合二被告人犯罪后积极缴纳恢复性造林补种金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罗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合并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袁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由市中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并以“全媒体”形式进行同步直播,充分体现了宜宾“两院”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5月10日长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李某某、向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18株的特大案件。经依法侦查查明:2017年12月,长宁县铜鼓乡村民刘某某在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了采伐杉木和马尾松的采伐手续后,雇请李某某、向某某等人进行采伐。李某某和向某某由于在采伐过程中发现有部分香樟树会影响其采伐,便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为由,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用油锯擅自将18株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香樟树砍伐。
5月17日,市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科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向某某、曹某某盗伐林木163立方米特大案件。经依法侦查查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开发区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准备在于2005年已经全征解体的白沙湾街道柿子坪村进行施工,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街道聘请的护林员向某某伙同曹某某于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盗砍松树、桉树、樟树等立木蓄积共163立方米。
5月17日,筠连县森林公安局依法移送起诉何某某失火案。经依法侦查查明:2018年3月9日上午11时许,筠连县筠连镇前丰村2组村民何某某在自家自留地使用携带的紫色一次性打火机烧除杂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23.6亩。
上述重特大案件的成功侦破和移送起诉有力打击了犯罪,彰显了森林公安打击破坏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能力,树立了森林公安良好形象。宜宾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始终把打击放在首位,把大要案件的侦办作为主攻方向,采取强有力措施,连续侦查终结多起重特大案件,有力打击破坏涉林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活动。
“守护绿川2号行动”成效凸显
自“守护绿川2号行动”开展以来,宜宾市各级法、检、公、林等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牢固树立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涉林生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成效凸显。
据统计,全市截止6月底,全市在行动中共侦破查处各类涉林生态违法犯罪案件440起,打击处理432人次。其中立刑事案件45起,移诉28起32人;各级检察机关已移诉8起11人,提起公益诉讼2件13人;各级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3件12人。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涉林治安案件395起,处罚395人,收缴木材597立方米,动物329只(头);接群众举报案件线索354条,核查属实案件线索271条。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宜宾市森林公安机关将在市林业局和市公安局的领导下,牢固树立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站在守住生态红线、实现绿化全川、推进绿色发展的战略高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涉林生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主动作为、重拳出击,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狠抓大要案件查处,坚决遏制涉林违法犯罪发案势头,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林区平安稳定,为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美丽四川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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