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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开车连环撞逃逸 获刑10年

宜宾日报 2017-09-11 01:31 大字

□毛倩颖 李小彬

案由:2015年3月11日21时许,罗某和李某等人开车到翠屏区某酒吧玩耍,将车停在酒吧停车场。几分钟后,罗某从该酒吧走出,要求保安将车辆钥匙交给他,并将车辆开走。

21时30分许,罗某驾驶该车在翠屏区集义街与多辆汽车相撞,后驾车逃逸。21时50分许,罗某的朋友陈某在翠屏区翠柏大道笋子厂处上车,乘坐被告人罗某驾驶的汽车往宜宾县方向快速行驶。几分钟后,车辆行至翠柏大道天马山庄对面时,冲出车道翻入道路右边的水沟内,造成车辆受损、罗某及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罗某被送到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民警赶到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将其抓获,并抽取血样。经检验,罗某液中乙醇成分浓度为124.60mg/100mL,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驶机动车,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经保险公司认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财产损失为63038元。

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法官说法:被告人罗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人员密集区域内与其他汽车发生刮擦后驾车逃离,且继续驾车在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上高速行驶数公里,致使车辆冲出道路二十米左右并造成道路绿化带、树木受损及驾乘人员严重受伤和所驾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罗某驾驶机动车在人员和车辆密集区域高速行驶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车祸猛于虎,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只会害人害己。请市民朋友们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珍爱生命,文明行车,远离危险驾驶。

(本案由翠屏区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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