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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贷纠纷 5年好友反目

宜宾日报 2017-06-26 01:18 大字

□本报记者 罗友莉

本是志同道合的朋友,却因为一起借贷纠纷反目,最终走上法庭,对簿公堂。日前,翠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贷纠纷案,再次提醒着市民“借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借款

高额利润下的风险投资

“我真觉得有苦说不出,冤枉得很。”近日,家住宜宾县柏溪镇的谢女士通过宜宾日报新闻热线联系到记者,说起了她故事。

2013年,宜宾各种贷款咨询公司、抵押担保公司纷纷出现,“借贷”成为当时很火的投资理财方式,尽管风险大,依然挡不住“手里有闲钱”市民的热情,谢女士就是其中之一。“当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家担保公司负责人,就投资了5万元进去,然后我另一对朋友知道以后,也希望能够投点钱进去。”谢女士说,这对朋友就是认识了五年之久的李先生和潘女士夫妻俩。“当时他们也投资了5万元进来赚取利息,期限是一年。”

2014年4月2日,通过谢女士,李先生又出资7万元,谢女士的母亲出资3万元,共计合资10万元,再次借款给该担保公司负责人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当时他们两口子(李潘夫妇)因有事不能前来办理,就委托我代为办理,本金是分两次转账到我账户,然后转给借款人。”谢女士说,《借款协议》约定该担保公司负责人向李先生借款人民币7万元,借期是24个月,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借款人按月支付资金有偿使用费(实为利息,按照2%的利率标准)。“当时是我介绍过去的,对方为了方便,就直接通过我转账利息,我当时想着是朋友,无所谓,每次也都一分不少地转账给他(李先生)。”谢女士一脸悔意地说,“现在想想太后悔,应该让他们自己进行资金来往的,不然也不会落到对簿公堂的局面。”谢女士告诉记者,“如今担保公司的负责人死了,他老婆名下没有任何财产,根本没办法要回钱,我也是受害人,没想到他(李先生)竟然告我,我成为了被告。”

采访过程中,记者也曾多次向李先生电话求证,均未得到回应。

焦点

谁是实际借款人?

根据谢女士提供的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1502民初6904号),法院审理认定,原告李先生和被告谢女士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两次支付谢女士共计7万元,从转账后第二个月起被告每月向原告固定转账支付1400元,直至付至2015年9月。

关于资金流动的原因,诉讼中,被告辩称其系代原告办理借款手续,实际借款人是担保公司负责人,并代借款人支付利息。庭审中,出示《借款协议》复印件一份,其中载明“出借方”为原告,借款方为担保公司负责人。对于此份《借款协议》,原告解释道,出借方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字,协议为被告在没有支付利息需要诉讼时才第一次知晓,其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对此次协议,被告解释为,《借款协议》原件已经交付原告。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与谁达成借款合意,谁是本案实际借款人,应对原告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结合诉辩双方的陈述,双方提供证据及查明确认的事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为本案借款人,应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先生借款本金7万元;被告谢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先生利息。

警示

借贷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我也是受害者,我投进去的钱也没得到,我也冤枉啊!”判决下来之后,谢女士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的同时,也向记者表示,希望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不要再次出现在其他人身上,尤其是投资理财牵涉到朋友亲人的时候,更要注意,避免利益受损之外,还失去友情亲情。

“借贷有风险,投资需谨慎。”针对这一案件,从事法律工作的赵女士提醒广大市民,无论是朋友还是亲属,当需要我们为其借款或其他事项进行担保,或作为中间人为其进行资金往来的时候,一定要慎重,要充分考虑到可能承担的责任。同时,投资者还要提高识别能力,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不要因为高额的利息回报而冒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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