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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起纠纷 证据保存很关键

宜宾晚报 2017-02-20 11:27 大字

晚报讯 买卖房屋是一件重要事情,一不小心就可能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日前,居住在宜宾二二四附近的退休老人韩培林和卢开淑夫妇,就遇到了这样一件烦心事。

2016年11月,韩培林、卢开淑夫妇了解到自己所居住的肉联厂的房子很快就要拆迁了,将获得赔偿。68岁的韩培林老人就急于四处寻找房源,提前做好购房准备。12月下旬,韩培林通过中介,在二二四附近的南山新城小区看上了一套大约90平方米的二手房,并于当月23日与卖房人李某签订了协议,当场交纳了3万元购房款和3000元中介服务费,余款定于2017年2月下旬支付。

“后来,我们发现双方签订的协议有些不对劲,卖方隐瞒了房子的一些基本情况,就打算不再购买房子了,要求卖房方退还一部分已缴纳的购房资金。” 卢开淑说,老头子去签协议的时候,她因大腿摔伤正在住院,购房协议是韩培林一个人签的字,她表示不认可,原因是卖方和中介不诚信,隐瞒了这套房子办证不到两年的情况,买方要多交税款。

“现在我们没有钱买房了。” 韩培林说,自己所居住的地方暂缓了拆迁工程项目,所以他们的赔偿款不能到位,就无钱支付余下的购房资金,但自己愿意承担一部分违约资金,要求卖方退还2.5万元购房款。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

2017年2月14日上午,韩培林夫妇来到宜宾县工商局天池工商所投诉。当日下午,工商所相关负责人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调解,由于卖方没有到场,调解未果。

记者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上看到,购房协议于2016年12月23日签订,并交纳了上述资金,整个购房款为45.5万元。余款42.5万元,于2017年2月27日前支付,双方签字和按了手印。

15日上午,天池工商所再次将房屋买卖双方和中介方通知到场调解。中介方认为,中介只是为双方提供中介服务,收取正当的服务费,至于房屋买卖协议要终止或履行,与中介没有牵涉。卖方李某称,她的卖房款为46万元,就是因自己的房子办证不满两年,要多交税费,当时向买方韩培林讲清楚了,而且还在自己的售房款中减少了5000元贴补对方交税。

李某说,现在她为了孩子在成都上学,已经在成都买了房子,同样也签订了购房协议,就等自己的售房款收到后支付在成都的购房款,要求韩培林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办事,按时交纳购房余款。

工商调解人员认为,韩培林和卢开淑都是退休职工,家庭并不宽裕,希望得到卖方的谅解。调解人员提出了两套方案:一是卖方退还购房方2.5万元,房子由主人自行或重新委托中介机构出售;二是双方暂时不谈退还房款的问题,由目前的房屋买卖双方写一份协议,共同委托中介将这套住房卖出去,让房主李某尽快拿到售房款,随后再来协调违约或退还房款的问题。后一种方案基本得到了售房者和中介方的认可。

工商调解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在买卖高额商品时一定要慎重,不要盲目签订合同或交纳定金,要认真阅读协议中的条款,同时还要保留好相关维权依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或经济损失。

晚报记者 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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