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华,2014年3月你租用宜宾县柏溪镇万兴现代城B组团6-1-14号商业门面,未完清租房相关费用;2016年7月2日你与袁朝琦口头协议终止租用,你迟迟不完清租房
四川省屏山县中都镇高峰村4组李宗华,2014年3月你租用宜宾县柏溪镇万兴现代城B组团6-1-14号商业门面,未完清租房相关费用;2016年7月2日你与袁朝琦口头协议终止租用,你迟迟不完清租房相关费用,搬出该商业门面,移交给袁朝琦。该商业门面业主袁朝琦多次与你电话联系不接,迫于无赖,报警宜宾县公安局柏溪镇派出所与你的父亲李朝兴多次沟通无果;自登报之日起5日内完清相关费用,搬出该商业门面,移交给袁朝琦。逾期不来袁朝琦将代你处理该商业门面内的所有物品,因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李宗华负责。
特此声明
声明人:袁朝琦
201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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