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来帮忙 伤残女工获赔偿
晚报讯 日前,宜宾县观音镇改进村村民何某萍,在该县法律援助中心帮助下,终于拿到了5.5万元的工伤赔偿款。
2015年7月24日,何某萍受车主郑某权聘请,在宜宾直运汽车运输公司从事观音至合什环城公交车的售票工作。双方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口头约定工资为每天70元。2015年8月19日,何某萍在宜宾直运汽车运输公司所属的牌照为川Q38651客运汽车售票过程中,因驾驶员紧急刹车,造成其受伤,并在宜宾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11天,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郑某权为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
何某萍出院后,多次向郑某权提出有关赔偿事宜,但都遭到拒绝。郑某权称,只承担医疗费用,其余没有什么可谈的。无奈之下,何某萍向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此案,并指派法律工作者张济川为其代理。经查明,川Q38651客运汽车实际车主为郑某权,该车登记在宜宾直运汽车运输公司。该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工作者,于今年3月16日依法代何某萍向宜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双方于2016年5月31日,在仲裁机关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由宜宾直运汽车运输公司及相关联的企业和个人支付何某萍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等共计5.5万元。
晚报记者 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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