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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宜宾民初字第号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宜宾

宜宾晚报 2015-09-19 21:17 大字

据(2015)宜宾民初字第265—2号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宜宾执字第265—2号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对被执行人江文达、杨伟所有的位于翠屏区三江路1号1幢2单元1层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X00374611号、X00374612号)进行公告。根据上述执行裁定书内容,自公告起15日内请产权人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交回宜宾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南岸叙府路9号)。如逾期不交回,我中心将依据法院文书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此公告

宜宾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201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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