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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首例严重超载案 司机获刑

宜宾日报 2017-07-17 01:27 大字

本报讯(钟丽)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对《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以来,首例严重超员载客涉嫌危险驾驶案做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2000元。

2015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驾驶核载8人的小型客车载送学生到校读书,每人收费3元至5元不等。2016年3月3日7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该小型客车再次载送学生前往学校,行驶途中被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查该车当日载客17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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