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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建局长受贿近400万 退赃后获刑7年半

宜宾日报 2017-06-05 04:07 大字

本报讯(周丽娜)南溪区规建局原局长刘某某受贿近400万元案,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兴文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兴文县检察院在接到指定管辖后及时成立专案组,由分管副检察长胡阳国为组长,公诉科科长曾学勇、员额检察官刘洋为成员。

受案后,办案组认真审阅案件材料,详细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研究案情,最终以被告人刘某某受贿399.48万元向兴文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兴文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南溪区规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邓某某、唐某某等人在工程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邓某某、唐某某等人所送现金共计399.48万元。刘某某将所收受贿赂钱财用于购买房屋及装修、家庭生活支出和个人打牌娱乐等。

庭审前,办案组详细制定出庭计划,副检察长胡阳国出庭支持公诉,围绕每笔犯罪事实严密出示证据并予以质证,围绕事实证据严谨阐明被告人构成受贿罪的理由和量刑建议,兴文县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受贿399.48万元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退赃等从轻或减轻情节,最终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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