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女职工权益,我们还能加点什么?
四川省开展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
“我以前工作的单位,没有给我发生育津贴。”近日,劳动者莫某到屏山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她原来是该县某医院的合同工,在生育小孩时,单位只发了基本工资,没有发放生育津贴。在屏山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帮助下,医院按规定全额支付了莫某生育津贴。
这是四川省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处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按照人社部等国家四部委部署,从8月上旬开始至10月中旬,四川各级人社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开展了为期两个多月的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
行动显示,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保护规定在四川省多数单位落实到位,但也存在哺乳室等辅助设施有待大力增设,少数单位产假待遇落实不到位、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等现象。□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春华
A
辅助设施得增加一点
专项行动共检查企业3836户次,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等的用人单位仅占28.4%,多数为国有企业或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企业
“你们单位有没有专门的母婴室?”“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放的?”……专项执法行动期间,记者多次跟随四川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执法人员和社会监督员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前往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物业、金融、通信等领域单位检查。
“从洗手间、休息室到餐厅,我们都有关爱女职工的设施。”四川某通信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公司有职工两万余人,女职工占51%。在这家公司总部办公楼,记者看到一系列专为女职工服务的设施:可供哺乳的妈咪宝贝屋,为方便怀孕职工特意安装了马桶的爱心洗手间,食堂也有单独的准妈咪专席区域……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以下简称“三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但并不是所有被检查单位都将“三室”规定落实到位。“单独的哺乳室等辅助设施有待大力增设。”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专项行动共检查企业3836户次,其中,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哺乳室等的用人单位仅占28.4%,多数为国有企业或经营状况较好的大型企业。并且,仅少数用人单位进行了单独设置,部分企业以休息室或值班室作为多功能室代替。
记者在跟随采访中也发现,一些企业因为行业特点,影响到女职工“三室”辅助设施的落实。例如四川某酒店物业公司有女职工1200余人,主要从事财务、行政、管理、会议接待、餐馆服务和环境维护工作。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介绍,职工工作地点分散,业主不允许在其楼内设置相关设施,女职工只能使用部分业主单位设置的女职工卫生室、孕期休息室、哺乳室等。
B
法律意识得加强一点
此次专项行动查处的违法案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成为女职工权益受损的主要问题
个别企业对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缺乏自觉性,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规范。
阿坝州人社局劳动监察科(支队)在阿坝县检查时发现,当地一家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因工作特殊原因本公司女员工服务年限需达到5年才可生育,如有违反解除合同。”
“这明显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阿坝州人社局劳动监察科(支队)相关人士表示,该公司很快进行了整改,并将整改后的合同交人社部门审查备案,并保证在以后的合同签订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雅安市在检查中发现,名山区某单位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基础工资包含了加班、夜班、执勤等待遇工资,属于不合法的无效条款。检查组当即指出问题,并要求用人单位立即整改,切实保障女职工权益。
同时,个别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夜班劳动。
卜某是成都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岗员工,也是一名哺乳期妈妈,公司因为生产计划安排,要求她上夜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明确: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成都市龙泉驿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后,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调整卜某等哺乳期女员工的工作时间。
此外,女职工的法律意识也有待强化。筠连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单位招用的6名女职工均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剑阁县某酒店餐饮部的10名女职工也未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
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专项行动查处的违法案件中,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是女职工权益受损的主要问题。部分女职工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权益保障规定知之不详,特别对哺乳假、流产假等假期不知晓,常以请假替代;部分年轻女职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同意用人单位以现金补贴替代,不知该行为违法。
C
监管力度得 加大一点
四川省将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对收到的女职工权益相关举报投诉快立快处,为女职工营造安全健康平等和谐的劳动环境
“此次专项行动,全省参加专项执法行动的人员达5624人次。”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相关负责人说,该厅联合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总工会向各市(州)对口部门转发专项行动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同时,省本级制定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联合相关部门职能处室人员、社会监督员组成专项检查组,对省管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聚焦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劳动报酬等权益问题,对女职工较多的服装纺织、金融、餐饮住宿、文化教育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检查,专项行动共检查企业3836户次,查处违法案件172件,涉及女职工1032人,责令139户企业立即整改,补签劳动合同342份,补缴社会保险38.85万元,对2户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2.7万元。查处的案件59.3%属于纺织、服装制造、制鞋、商业服务等制造服务业,这些行业女职工权益维护较其他行业更加困难。
四川省将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自觉性,增强女职工的维权意识,为女职工营造安全健康平等和谐的劳动环境。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女职工权益保护案件查处力度。对收到的女职工权益相关举报投诉,实行快立快处,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提高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自觉性。
还将加大女职工权益保护监管力度。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加大对纺织、服装制造、金融、商业服务等招用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监管和指导,严格要求企业落实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等权益保障制度,规范用工管理行为,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观察员说
省特邀民生观察员赵乙霖:
加大执法力度为妇女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近年来,妇女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和社会的关注。妇女权益得到保障、妇女地位提高、妇女作用发挥明显,特别是妇女在参政方面取得了可喜成果,大部分地区人大代表、村(居)妇女干部比例大幅度提升。
各有关部门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近日,四川省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的专项执法行动,更让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市场环境越来越规范,场景辅助设施覆盖点明显增多。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有不少方面需要改进。
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加强法律宣传,尊重女性,为妇女生活、就业等营造良好的环境;强化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拐骗、买卖、虐待、侮辱妇女等犯罪行为;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开发适合妇女的公益性岗位力度,同时加快建设居家养老、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重点为困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加快推进公共适老化改造力度,让老年朋友生活更便利、更安全,真正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均等的基本养老服务。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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