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卤肉使用添加剂超标 6人被判刑

宜宾日报 2021-11-15 00:38 大字

本报讯(李晓红 方馨悦)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了审理三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当庭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欧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六名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判决禁止六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六人作为卤肉制品的经营者,为使生产的卤肉制品更具卖相、防腐、去腥,在生产卤肉制品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亚硝酸钠),后将加工的卤肉制品在屏山县范围内的摊位上进行销售。经依法抽样送检,被抽检卤肉制品中检测出亚硝酸盐成分均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30mg/kg。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六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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