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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乌木形成土坑积成水塘3兄弟不慎掉入溺水身亡 谁来为事故承担责任?

凉山城市新报 2015-08-04 22:27 大字

2014年2月19日,家住雷波县烂坝子乡双河村李仔古沙家发生一起惨剧:3个儿子在挖乌木后形成的水塘边采摘鱼腥草时,不慎掉入水坑溺水身亡。2015年初,李仔古沙夫妇委托律师向雷波县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挖乌木者形成水塘,留下安全隐患,导致自己的3个孩子遇难。2015年4月,雷波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宣判,挖乌木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原告480474.75元。

润仁

本报讯 7月20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一起上诉案,维持原判。

3个儿子掉入水坑身亡

2013年11月,雷波县人张国强、肖明高、吉克马石与屏山县人尼克也者、尼克略者5人共同入股,在雷波县烂坝子乡双河村挖乌木。其股份为:张国强、肖明高各占百分之三十二点五;吉克马石、尼克也者各占百分之十五;尼克略者占百分之五。

张国强等5人与双河村村民李仔古沙、陈开玉两户协商,达成在其两户的承包田地里挖乌木的协议。随即张国强等5人开始组织挖掘。事后在李仔古沙、陈开玉田地交界处形成了长土坑,并积成了水塘。

2014年2月19日,李仔古沙的3个儿子在水坑边采摘鱼腥草时,不慎掉入水坑溺水身亡。惨剧发生后,李仔古沙一家万分悲痛,当地乡村干部及时赶到事发地,安抚慰藉受害者家属。2015年初,李仔古沙夫妇委托律师向雷波县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挖乌木者形成水塘,留下安全隐患,导致自己的3个孩子遇难。请求法庭判令张国强、肖明高、吉克马石、尼克也者、尼克略者5人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

挖乌木者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受案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开庭审理,并适时调解。但各方差距较大,未能达成协议。原告方认为,事故是挖乌木留下的水坑,不及时回填而引发,张国强等五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张国强等人则提出,3个孩子的不幸遇难,是监护责任缺位导致,且他们在挖乌木结束后,将水坑回填工作承包给了遇难孩子的母亲。因此,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2015年4月,雷波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宣判,合议庭认为,张国强等5人挖乌木中形成水坑,结束后有义务将水坑进行回填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但张国强等5人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是导致3个孩子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张国强等5人称将水坑回填工作承包给了遇难孩子的母亲,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法庭不予采信。李仔古沙夫妇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能积极履行监护之责,以致发生3个孩子身亡事故,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仔古沙的各种损失(含精神损害),经法庭核算共计686392.5元。张国强等5人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其金额为:480474.75元。遂判决:张国强等5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即张国强、肖明高各赔偿李仔古沙156154.29元;吉克马石、尼克也者各赔偿李仔古沙72071.21元;尼克略者赔偿李仔古沙24023.73元。张国强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2015年7月20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非农建设”。张国强等5人未经批准改变承包地用途,在承包地内挖乌木的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张国强等5人在挖乌木完成后,应当对形成的水坑及时进行回填,恢复耕地用途。但其既未履行回填义务,也未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坑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三未成年人不慎落入水坑溺水身亡,其行为本身存在重大过错,一审判决由张国强等人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例中,一次简单的疏忽,酿出了难已挽回的损失。无论是安全隐患之责还是监护之责,都足以警醒人们:我们在生产生活中,应当依理依法办事,勤于履责,防患于未然。事故就不会发生,或者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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