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索取建房补助款 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晚报讯 5月12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对屏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首件索取“5.12”汶川地震灾后建房补助农户钱财的李某某、张某某受贿一案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
2008年至2009年,屏山县大乘镇马脑村原村主任李某某、村支书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为村民张某青、张某清申请办理“5.1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过程中,以争取补助指标需要费用为名索取张某青6000元、张某清5000元现金后私分。2012年至2013年,李某某、张某某在马脑村“小农水”工程建设中,利用职务之便,以“电话费、协调费”为名非法收受施工方好处费3000元现金后予以私分。2014年,屏山县检察院在对涉农资金排查中接到举报线索后,反贪干警走村入户,逐户排查,查获这起村干部索取“5.12”汶川地震灾后建房补助农户钱财受贿案,对李某某、张某某以涉嫌受贿立案侦查。
屏山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犯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判后,张某某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维持原审判决的裁定。郭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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