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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山县重特大疾病患者医保报销后可再获救助

宜宾晚报 2015-01-27 23:4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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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40%的比例进行救助。

张忠银 曹鹏 报道 近日,在实行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基础上,屏山县出台了《屏山县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切实缓解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难问题。

▲个人负担3万元可获救助

在救助范围方面,《意见》规定,具有该县户籍,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家庭成员中无一人有固定收入的低收入困难户和农村建卡贫困户家庭参保、参合居民,在市、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内住院所开支的医疗费用,扣除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各种商业保险支付或赔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剔除参保参合报销费用目录中超出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的费用,社会捐赠(含各项优惠减免)及各项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获救助。

▲每人每年救助最多5万元

《意见》指出,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按40%的比例进行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救助,个人当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超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三个目录”标准范围的费用以及符合救助对象及病种,但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低于3万元(不含3万元)的按常规医疗救助办理。

▲请准备好这些票据

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本人或亲属可向其所在乡镇政府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证复印件、医疗诊断书和病历首页复印件、医疗费用病人留存联发票原件,四川省重大疾病新农合定点诊治登记表,各类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凭据复印件(需加盖鲜章),报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逐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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