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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马”诈骗七万元

宜宾晚报 2015-01-29 23:39 大字

晚报讯 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曾某、文某、王某、雷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三年八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6月,四被告人共谋到屏山县,由被告人曾某负责望风,另三人负责以“玉马”实施诈骗。当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雷某在屏山中学门口搭讪被害人张某,称有刚出土的两只“玉马”。随后被告人文某上前搭讪,称认识鉴宝人并陪同张某带雷某的一只“玉马”前往屏山镇同乐小区找被告人王某鉴宝。王某以“玉马”为珍宝为由,欲以高价购买,文某便劝说张某与其共同出资购买“玉马”后转卖给王某。在张某同意并支付了70000元现金后,四被告人携款逃跑并分赃。四被告人归案后,根据各被告人犯罪前科、认罪态度、退赃退赔等情节不同,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丁如林 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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