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画闲言】餐馆餐位费理当被叫停
如今,在四川成都、宜宾等地,收取餐位费已成为餐饮行业的一种“惯例”,每人少则1元,多则5元、8元。虽然收费标准不一,但收取方式都很“霸道”,事先不明确告知,扫码点餐时由系统直接生成。(3月23日《中国消费者报》)
就餐不仅需要支付饭钱,还需要额外承担纸巾费、餐位费等。应该说,这属于赤裸裸的搭售,甚至这些搭售行为已经猖獗到强制销售和捆绑销售的程度,即如果消费者不购买搭售商品,就无法购买主商品,或者不能以优惠价购买主商品。对这种以较小金额不断蚕食消费者权益的做法,有必要予以严肃治理,让商家少些套路,让消费者有较好的消费体验。
众所周知,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服务时享有自主选择权、真情知悉权和公平交易权。据此,人们在消费时,有权选择某种商品,也有权不选择某种商品。商家的义务就是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而非随意设置门槛,搞捆绑销售,让消费者购买并不需要的商品。
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电子商务法》则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遗憾的是,一些商家的眼中只有利益,既不把法律放到眼中,更不把消费者权益放到眼中。通过默认勾选方式给消费者挖坑,让消费者不知不觉地为额外的商品埋单。甚至是明火执仗,让消费者无法取消相应的订单选项,即便消费者发觉后也别无选择,只得认栽。
就以商家收取餐位费为例,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提供餐具以及餐位属于基本义务,是满足消费者用餐的必要前提。人们用餐时,不可能自己携带餐具,也不可能携带桌子、凳子等“餐位”。或者说,提供餐位是餐饮商家从事经营活动的重要前提,是不可或缺的经营成本。所以,无论商家是否明确告知了消费者,都不该“二次收费”,随意收取餐位费。
据报道,浙江温州一火锅店就因搭售纸巾被罚款2万元。监管部门理当处理这些比搭售纸巾更恶劣的违法行为,让商家把吃进去的利润吐出来。这样方可显示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也让其他经营者认识到,再小的商品也不能强行搭售,只有充分尊重消费者选择权,不随意搭售产品,方能赢得消费者信任。史洪举/文王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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