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乡村法律服务供给 助力乡村治理的思考
□邓胜英
中共宜宾市委五届十次全会明确提出“十四五”期间要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宜宾和平安宜宾,进一步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实现治理效能显著增强的建设目标。“法者,治之端也。”健全乡村法律服务供给体系,加强乡村法律服务有效供给,实现城乡法律服务一体化、均等化,是提升乡村依法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和可靠保障,对推动乡村治理效能提升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宜宾市紧盯乡村法治建设短板和薄弱环节,着力乡村法律服务供给机制建设,乡村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但由于乡村法治的历史欠帐多、幅员面积广、人员居住分散且人口流动大等原因,现有乡村法律服务供给与乡村法律服务需求间还存在法律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模式单一、供给标准缺失、供给质量不高、供给虚假过剩等问题。激活乡村法律服务供给活力,应着力“四大”机制建设,优化乡村法律服务供给,更好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助力宜宾乡村治理效能的显著增强
着力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确保公共法律服务稳定供给。法律服务除具有市场属性外,也具有公益属性,公共法律服务是乡村法律服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乡村法律服务供给能否实现稳定供给的关键。对此,要在统筹好现有经费渠道上,进一步加大法治乡村经费保障,把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作为保障重点,纳入乡村法治建设专项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让涉农部门、乡镇(街道)等法律服务主体有经费加强法律服务阵地、平台建设,有经费自行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活动,有经费聘请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员担任乡村法律顾问,吸引专业法律人员乐于走进乡村、下沉乡村,保障乡村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稳定供给。
着力多元供给机制建设,丰富乡村法律服务供给模式。法律供给是满足人们法律需求进行的以法律为内容的活动,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调解、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是乡村法律供给的重要内容,建设法治乡村要以不断创新优化法律服务供给为重点,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服务的多元供给机制。针对乡村法律服务总量不足,现有法律服务多依赖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供给,难以满足乡村法律需求的实际,一要在整合公安、司法所、司法鉴定、公证、仲裁、调解等现有法律服务资源基础上,出台优惠政策,引导市场供给法律服务主体到乡村开展法律服务,形成多元化的法律服务供给格局,以满足农民法律服务需求。二要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和“互联网+法律服务”模式,充分运用新媒体、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推进乡村“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围绕群众需求,提供精准化、精细化的公共法律服务,构建以需求为导向及时提供精准化的法律服务模式。
着力服务运行机制完善,实现乡村法律服务规范供给。完善规范的运行机制是确保乡村法律服务有序规范供给的重要保障。由于多种原因,目前乡村法律服务尚无可借鉴的标准与模式,乡村法律服务运行机制亟待完善。一要加强乡村法律服务组织建设。根据宜宾乡村社会发展状况设置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布局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网点,提高农村公共法律服务机构的覆盖能力和服务能力。二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内部运行与管理机制,优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和管理要素,构建由政府主导、职能部门主管、协同各政府部门及社会力量参与的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和细化权责分配,细化服务供给标准和流程,充分调动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多方主体积极性,形成供给合力,规范提供服务,确保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标准化。
着力服务激励机制完善,优化乡村法律服务供给质量。激励机制具有很强的虹吸效应,为快速提高乡村法律服务质量,当进一步完善乡村法律服务激励机制,以机制激励引导法律服务供给主体自觉为乡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产品,助力乡村法律服务质量提升。一是建立健全乡村法律服务绩效考核机制,把乡村法律服务成效作为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服务机构的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考核,加强常态化督促检查,年终逗硬考核兑现奖惩。二是打通服务乡村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发展通道。以引进、优选、考调等方式聚集专业法律人员落户宜宾,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城乡法律专业人员公共服务轮岗和城市法律专业人员轮流下派制,充分发挥专业人才的法律专长服务乡村,并多渠道加大乡村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的培训、管理力度,形成以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为主体、以辖区高校及其它法律人才为补充的服务乡村的创新型法律人才服务队伍,打通乡村法律服务队伍人才发展通道。三是建立乡村法律服务供给表彰机制,进一步加大对乡村法律服务供给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人物的挖掘,培育选树典型经验和典型人物,并给予表彰,做优宣传,推动乡村法治乡村建设创新发展。
(作者单位:中共宜宾市翠屏区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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