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四)

宜宾日报 2020-07-13 00:39 大字

问: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应当遵守哪些行为规范。

答:公民爱护公共环境,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遵守垃圾分类要求,不随地丢弃、堆放、焚烧垃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不随地吐痰、便溺;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损毁公共设施,不在建筑物、构筑物、林木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划或者擅自张贴宣传物品;不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掷物品;进行营销宣传、广场舞、露天表演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爱护公共环境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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