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书

宜宾晚报 2020-07-09 11:44 大字

购房户杨羽华:

2020年6月12日,贵方与我司签订《宜宾新世纪购物广场认购书》,贵方认购我司开发的“宜宾新世纪购物广场”项目10层5号、10层6号房屋。按照《宜宾新世纪购物广场认购书》第五条约定贵方应于2020年6月19日前到我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或首付款)。2020年6月19日,贵方与我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迄今为止贵方仍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

鉴于以上事实,现我司登报通知贵方:我司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从登报之日起解除与贵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将贵方所购房屋收回,另行出售;且贵方已付定金不予退还,同时,贵方需按合同约定总购房款的 20%向我司赔偿损失,若因此给贵方造成的损失由贵方自行承担,我司将保留追究贵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南充市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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