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 两男子获刑

宜宾日报 2020-03-30 00:49 大字

□杨光

基本案情:2018年初,被告人罗某通过唐某购买了2吨麻黄草,并购买了塑料桶、铁锅、片状氢氧化钠(俗称烧碱)等生产工具和化学原料,存放在遂宁市家中,欲提炼麻黄素销售牟利。

何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陆某及周某、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购买了2吨麻黄草后,又购买了二甲苯等化学原料及水泵、塑料桶等生产工具,存放在翠屏区金坪镇禹某家的土坯房屋(以下简称宜宾生产场地)内。

期间,罗某与何某取得联系,罗某于同年4月将自己购买的部分麻黄草约500余斤及生产工具、化学原料带至宜宾生产场地,与何某共同生产麻黄素。在生产过程中,何某聘请了喻某、禹某、姚某等人在宜宾生产场地加工生产,并对外谎称生产“洗脚水”以掩人耳目。

在何某、罗某共同生产提炼麻黄素期间,陆某利用其在成都从事网约车职业,多次为何某等人购买化学原材料,并通过微信指导何某生产、提炼麻黄素。

2018年4月,公安机关抓获罗某、喻某和姚某等人,现场查获麻黄草、二甲苯等原材料及水泵、塑料桶等生产工具。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罗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二、被告人陆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扣押在案的麻黄草及生产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还没有买卖,为何也会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对此,法官解释道,以非法贩卖为目的,利用麻黄草加工、提炼出含有麻黄碱、伪麻黄碱成分的麻黄素予以销售,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制造毒品的具体犯罪行为时,应当按照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生产出的麻黄素是否销售不能查清时,应当认定行为人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本案当中,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欲非法提炼麻黄碱后贩卖牟利,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造毒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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