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审结18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
晚报讯 日前,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快审团队对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巨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宗兵、刘克鲜等36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18个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庭审通过五人合议庭的审判组织形式,庭审及宣判时间共计25分钟,该批案件的审理时间仅用了9天。
2013年,李宗兵、刘克鲜等购房者与开发商巨昌房地产公司、巨昌房地产公司大观分公司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购买“祥云鑫区”房屋,交房时间为2014年2月18日前,并且约定购房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为2015年2月18日,如未按期办理过户手续,开发商按日向购房者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于购房者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60日内由开发商支付。合同签订后,购房者缴纳了全部房款和办理产权证等相关费用,并于2014年2月18日接房,而开发商至今仍未将房屋的产权办理到购房者名下。由此,购房者起诉到法院,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并提出上诉。
因该批案件上诉人相同,所涉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基本案情相同,为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宜宾中院组成了五人合议庭,由立案庭庭长杨永担任审判长,承办该批案件的4名法官担任审判员,对18件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开庭前,合议庭成员仔细阅卷,拟定庭审提纲,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在认真审核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充分合议,明确分工,并对庭审中可能发生的问题准备应对预案。庭审中,合议庭成员分工协作,对双方争议焦点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提问,庭审有张有弛、高效集中,用时不到半个小时就结束。
经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的支付时间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60日内,购房者需在约定的支付时间止上诉人不给付违约金的情况下,才能够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荷 李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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