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中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有哪几种?
4月20日,宜宾某企业职工小刘来电话咨询:他在工作期间不慎从企业生产机具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小刘在伤情稳定以后,向所在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机构受理后,该企业向工伤认定机构举证证明小刘在工作前大量饮酒的监控录像。经过查证属实,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小刘来电咨询,在工作中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针对小刘的疑惑,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远皓律师事务所律师颜福圣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含合理外延时空),因工作原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受到事故伤害以及患职业病和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或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公共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此外,根据该条例第15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革命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以视同工伤。小刘最初的情况是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但该条例第16条又规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不认定为工伤。小刘的企业举证证明了小刘受伤前大量饮酒,事故的原因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保护不到位,而是小刘的个人行为所导致,故工伤认定机构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
本报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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