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已协调解决 又要对方赔偿被驳回
□甯立
案由:2016年10月18日上午,刘某到蒋某位于翠屏区岳武里的办公室找蒋某追要其为案外人叶某担保的借款。当时蒋某不在,其配偶荣某独自在办公室。刘某在与荣某发生口角后,蒋某闻声赶到与刘某发生肢体冲突并致刘某受伤。
蒋某与刘某双方经自行协商及处警派出所组织协商后,就健康权事宜达成协议,由蒋某支付刘某医疗费5000元后,刘某出具《谅解书》。蒋某通过案外人叶某向刘某支付5000元现金后,刘某于2016年12月6日出具《谅解书》一份并提交至公安派出所。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蒋某赔偿各项损失25151.39元。
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蒋某为证明纠纷已得到解决,申请法院从处警派出所调取《谅解书》以及申请当时的代付款人叶某出庭作证。
调取的《谅解书》以及叶某出庭陈述的证人证言可充分证实纠纷已通过被告安排案外人叶某向原告支付5000元医疗费,原告出具《谅解书》并提交至派出所的方式予以解决。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其人身损害赔偿金25251.39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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