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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注水牛肉上万斤 三男子被追究刑事责任

宜宾日报 2017-12-04 04:32 大字

□毛倩颖 杨光

案由:2016年6月12日,翠屏区农林畜牧局检疫人员在翠屏区航天路某屠宰场内检查过程中,通过查看监控回放时发现牟某的屠宰区有人涉嫌对待宰的活牛进行灌水,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翠屏区公安分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现场进行联合执法,当场查获已注水待宰的活牛八头,并将牟某、杨某方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经查明,被告牟某从2015年3月起租用该场地开设屠宰场,并雇用被告人杨某方打扫卫生及对待宰活牛进行灌水。期间,共对50余头活牛进行灌水后宰杀,并以每斤单价27元至28元的价格贩卖给牛肉贩子,先后共计销售注水牛肉1万余斤,销售金额27万余元。其中,杨某平于2015年3月开始,向牟某提供活牛60余头,并和牟某一同指使被告人杨某方对15头活牛进行注水。

判决:被告人牟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禁止被告人牟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被告人杨某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禁止被告人杨某平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被告人杨某方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禁止被告人杨某方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法官说法:被告人牟某、杨某平、杨某方为谋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注水牛肉,其中,被告人牟某、杨某方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被告人杨某平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牟某、杨某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牟某、杨某方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且明知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基本罪行以及被告人杨某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基本罪行,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食品安全关乎市民生命健康,万不可为了追逐利益以次充好甚至用假冒伪劣产品害人害己,作为消费者的市民也要擦亮眼睛,认真甄别,如果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发现不法商家有销售劣质产品,要到工商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等部门投诉,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

(本案由翠屏区人民法院提供)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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