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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的相关知识普及

宜宾日报 2017-08-03 01:32 大字

问:大货车超载超限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交办公路〔2016〕109号)要求和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从2016年9月21日起开始,按照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第62号令)和GB1589-2016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驶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运输车辆: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18000千克;三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7000千克;四轴货车、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36000千克;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000千克。 其中,铰接列车、全挂列车等暂未区分,按车轴数计算车货总质量计重。

(二)行驶公路的货物运输车辆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不得超过2.55米;车货总长度不得超过18.1米;

2.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3.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问:若查获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载超限应如何处置?

答:(1)所有货运车辆必须自觉接受公安、交通、农机部门的检查、检测;(2)根据真实有效的货运单据认定是否超载超限,无货运单据的需引导至最近的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检测或引导至最近的计量单位认可的计重点进行检测计重;(3)凡超载超限的货物运输车辆,公安交警、交通路政部门将依托现有的固定超限超检测站(点),按照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查处”的工作机制,进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计重检测,对已超限的车辆,由交通路政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对超限运输车辆督促卸载,责令其消除违法状态,复检合格后,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记分、罚款和扣车的处理。未消除违法行为的货物运输车辆一律不得放行;(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5)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停止从事运营性运输;(6)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营运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问: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答:对在治超站点经检测确认超载超限的车辆,宜宾公安交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对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驾驶人,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违法内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

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1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款第4项;

违法代码:1637

罚款金额:罚款500-2000元,扣6分;扣留车辆。

(2)违法内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1款。

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款第4项;

违法代码:1353

罚款金额:罚款200-500元,扣3分;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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