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大力倡导车让人 铸造酒都大文明

宜宾日报 2017-05-03 06:15 大字

□郑 婕

“随意变道、横冲直撞”的司机、“见缝插针、乱穿马路”的行人……背后是交通参与者对交通法规的漠视,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轻视。红绿灯,生命信号灯,抢一秒,毁一生;抢黄灯,闯红灯,一时之快带来无尽伤害。

近年来,随着道路通车里程和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以及交通流量的持续大幅度增长,“人、车、路”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生命”与“安全”这两个字眼的关系也愈发紧密。“红绿灯”是城市道路上最常见的交通标志,从它出现的那一天起,就担负着疏导交通流量、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的重要作用。可是,作用的发挥有赖于交通参与者的自觉遵守。尽管我们熟知“红灯停、绿灯行”,“中国式过马路”、“中国式驾驶”等一系列不文明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尽管我们懂得“宁等三分、勿抢一秒”,可是,闯灯、越线、抢行和占道、未礼让斑马线行人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

案例一:宋某驾驶豫AD63**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前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仓库路交叉口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时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时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二:冯某在晚上下班后,他驾驶自己的晋EBP3**五菱面包车准备从市区回家,当沿着兰花路由北向南行驶到丰田4S店门前路段的斑马线时,由于未让过路行人,把正在斑马线上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谢某撞倒,造成谢某头部受伤。经交警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两起事故案例中,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均负事故全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每一起交通事故都在吞噬着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拆散着一个个美好的家庭,也在不停地告诫我们,生命如此可贵,安全如此重要,每个人都只有一次生命,错过了就后悔莫及了,如果我们的安全意识更加牢固,再多去了解交通规则,再多亮亮心中的红灯,其实,很多交通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宜宾交警呼吁广大出行群众:为了自身的安全,请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过马路走人行道、不闯红灯、驾驶员朋友们礼让行人,唯有走走停停,才能平平安安,请时时点亮生命的红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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