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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沟通 六年土地纠纷化解

宜宾日报 2017-05-01 06:08 大字

本报讯(李玲)“如果不是你们,我们的纠纷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化解!” 4月24日,当事人张某感激地对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伟、环资庭庭长赵良剑说。

2001年,熊某与南溪区刘家镇某村第三、四、五、六、九村民小组签订了承包经营500余亩坡耕地协议书,并于2004年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由于对承包金缴付的期限、标准以及国家退耕还林各项补助的归属约定不明,加之熊某经营困难,熊某遂于2012年停止缴纳承包金,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要求五个村民小组退还其已缴付的承包金且赔偿损失;同时五个村民小组也另行起诉要求熊某补缴承包金。

2016年11月28日,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熊某向村民小组支付土地流转费共计737459元。宣判后,熊某不服,于2016年12月12日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村民小组全部诉讼请求。

随即,案件分别交由吕伟副院长和赵良剑庭长办理,凭着多年的工作经验让两位法官知道如果不化解矛盾,双方的矛盾会越演越烈。

随即,两位法官不仅与当事双方反复沟通,也分别到南溪区林业局、刘家镇党委政府、刘家镇司法所等地了解当事双方情况。找准症结后,吕伟、赵良剑多次找当事双方从情与理、理与法的角度,劝他们多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对方的难处,理智对待。

因庭前做了大量工作,庭审双方都比较冷静,未发生大的冲突,最终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熊某一次性向村民小组缴付15万元承包金的约定。

案件得以圆满结案。吕伟告诉笔者,在办理民事案件中,很多都是亲人、朋友间的纠纷,当事双方因缺少沟通反目生怨,作为法官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而应该从情感出发,打动和感化当事人,将法、理、情融合在一起考虑,将法律、道德、风土人情等融入案件审理,从化解矛盾入手,找准解决矛盾的最佳契合点,及时做好调处工作。

平安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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