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南岸蜀南大道西段28号二楼租房户:陈康林(刘虹、刘芳),因你们租用我公司经营用房已经逾期未交纳房租,在此期间我公司多次与你们联系不予理睬,现登报通知你们,请你们于见报之日起15日内前来搬走租用房内的所有物品,并与我公司完清相关手续,如逾期未来搬走所有物品,我公司将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你们承担全部责任,且与我公司无关。
特此通知
宜宾市翠屏区种子公司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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