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合宜宾实际开展地方立法
□刘婧
据《宜宾日报》报道,4月13日,《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宜宾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宜宾市制定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即《宜宾市地方立法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后,于本月15日正式公布实施,这标志着宜宾制定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从孕育到诞生,终于尘埃落定。这也意味着,宜宾迎来了法治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时刻。
“《条例》的出台,是宜宾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全面拉开了宜宾市地方实体立法序幕……”在《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前卫的一段话点明了《条例》出台的意义及重要性。报道称,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对宜宾立法工作的规划计划,2017年至2021年,宜宾市拟制定出台10部地方性法规,按照每年起草两部、提前调研两部的进度予以推进。
地方立法权,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因此,开展地方立法工作需要慎之又慎,我们既要遵循立法工作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则,所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不能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也要结合自身的要求,切合宜宾实际,切合宜宾的管理思路、改革思路、发展思路,体现出自己的特点。
在笔者看来,地方立法权能够让地方寻找到更合适的管理和发展模式,使城市建设更有个性,更具有地方特色。当然,要运用好地方立法权也并非易事,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补充和细化,必须加强调研、广纳贤言,以确保所立法规科学合理、操作性强,要对推进宜宾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生产环境产生实实在在的影响,并且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同时,必须要加强相应的监督工作,要充分运用社会监督以及省级人大监督,以进一步保证所立法规的民主性、全面性、科学性、长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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