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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点银行伺机抢劫 露出马脚被抓判刑

宜宾日报 2016-10-31 00:00 大字

□彭屏 杨光

“全体起立,现在宣判……”近日,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抢劫案,因在宜宾某银行外频繁踩点露出马脚被警方抓获的被告人侯某富、龙某红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

刑满释放不悔改

预谋作案抢市民

侯某富是翠屏区人,因犯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而“三进宫”,刑满释放后在宜宾市翠屏区某地开了一家茶馆,但因经营不善转给了他人,只得靠打零工为生。龙某红是资阳市雁江区人,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两次被判刑,刑满释法后在宜宾市翠屏区某建筑工地务工为生。两人在监狱服刑时认识,龙某红出狱后暂住在侯某富的出租屋。

因为没有收入来源,侯某富萌生了到银行外面抢劫取款市民找钱的想法,并将这个想法告诉了龙某红,希望一起实施。两人一拍即合,仔细谋划后,准备伺机作案。此后,侯某富在翠屏区某批发市场、二手市场、地摊等地,先后购买了二手踏板摩托车、斧头、弹簧腰刀、头盔、线帽、手套、口罩、创可贴等作案工具。

多次踩点露马脚

警银合作捉蟊贼

2015年11月初,两人再次商议了抢劫作案有关事宜。侯某富想到了以前开茶馆旁边的一家农商银行支行,该处较为偏僻,平时人流不大,较为适宜作案。2015年11月16日下午,侯某富驾驶两轮摩托车多次往返于该银行营业厅外,对银行的保安力量、进出人员、作案线路等情况进行踩点观察。

保安文某某正在该银行支行值班,发现一男子多次在营业厅门前及公路边缓慢骑行经过,并东张西望,行迹十分可疑。他立即将此情况向该银行领导作了汇报,该银行支行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调看了视频监控,发现该男子在一小时内驾驶红色两轮摩托车先后8次从营业厅外缓慢经过,并观察大厅内情况。该银行支行负责人立即向派出所报警,并向银行总行报告了情况。派出所民警赶到后,侯某富已驾车离开。为防止意外事件发生,该银行总行高度重视,加派2名便衣保安到该支行,协助做好安保工作。

经过踩点后,2015年11月26日早晨,侯某富、龙某红两人戴上头盔、帽子、手套、口罩并在脸上张贴创可贴进行伪装后,携带斧头、弹簧腰刀来到该银行支行外马路边,蹲点守候,伺机作案。但由于该处人流量不多,迟迟没有前来存取款的市民,两人很久都没有机会下手。

与此同时,在该银行营业厅内值班的保安文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发现了穿着及行为异常的侯某富和龙某红,他们立刻向支行负责人报告了情况。该支行负责人经比对2015年11月16日银行监控视频后,确认其中一名男子系前来踩点的可疑人员,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不久后,侯某富、龙某红发现了作案目标,一个年轻红衣女子驾车来到该银行,提着挎包走进自助营业厅,进行了存取款机操作。龙某红立刻靠近该女子,准备作案,但发现该女子进行存款操作无现金后,放弃了作案。随后,该女子驾车离开。龙某红随后靠近侯某富停车处,告知因该女子无钱,未实施作案。

此时,派出所民警驾驶警车赶到。见到警车后,两人随即骑车逃窜,被民警和保安抓获。

妄图狡辩逃罪责

依法审理判徒刑

两人归案后,龙某红如实供其作案事实,侯某富百般狡辩,不承认作案事实,妄图逃避罪责。尔后,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侯某富、龙某红犯抢劫罪,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富伙同被告人龙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实施抢劫犯罪佩戴伪装设备并积极踩点蓄意实施抢劫犯罪,且准备并携带作案工具到达事先踩点犯罪现场,欲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在银行取款的群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侯某富、龙某红为实施抢劫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二被告人经“踩点”并预谋,且携带腰刀、斧头等人身威胁性较大的作案工具并进行伪装,准备在公共场所实施抢劫犯罪,足见二被告人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均具备较大社会危害性,且主观恶性较深,故对二被告人不予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侯某富、龙某红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红在诉讼过程中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富关于其准备工具去为龙某红收账,而不是去抢劫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告人龙某红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二被告人为实施抢劫犯罪进行踩点、伪装等准备后到达作案现场寻找目标、伺机作案的事实,故其辩解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侯家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龙小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示:市民在银行自助营业网点进行存取款操作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周边环境,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或自身安危和财物受到威胁或侵犯时,请及时报警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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