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务工受伤致截瘫 法院送来执行款

宜宾日报 2016-09-05 00:00 大字

□彭屏 周强

“感谢法官给我送来了救命钱,让我可以治病、生活了。”近日,翠屏区人民法院干警一行来到该区南广镇五一村,为因务工受伤致截瘫的申请执行人代元忠送去了5万元执行款。

2011年以来,张某某经宜宾市某建筑公司委托取得宜宾某征地拆迁中心已补偿建(构)筑物拆除业务。代元忠系翠屏区南广镇杉木村村民,与同镇村民绕某某、罗某某、刘某某一起受雇于张某,共同从事旧房拆除工作。事发前,唐某某和张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唐某某购买张某某负责的房屋拆除工地上的旧预制板等旧房材料,代元忠等四人将唐某某购买的待拆除的旧预制板拆除并抬到其指定的车辆上拉走。

2014年3月22日上午9时,代元忠等四人在拆除某待拆房屋时,二楼预制板突然断裂,代元忠从楼上摔下受伤,被送往宜宾某医院抢救,后诊断为:T12椎爆裂骨折并截瘫;骨髓圆锥损伤;大小便功能障碍;尿道损伤。代元忠住院55天后出院疗养。住院治疗期间张某某为代元忠支付医疗费5万元,出院后又支付代元忠5万元。代元忠出院后申请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劳动能力等鉴定,宜宾某鉴定中心于2014年11月7日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代元忠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伤残;2.续医费约需25000元;3.大部分护理依赖;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出院后,代元忠长期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不但需要支付高额后续治疗费用,且需要雇人照料日常起居,由于没有资金支持,境况十分凄苦。在翠屏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代元忠多次与张某某、唐某某联系协商无果后,将张某某、唐某某、宜宾市某建筑公司、宜宾市某局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代元忠因提供劳务受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6434.55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代元忠与被告宜宾市某建筑公司、张某某、唐某某共同确认代元忠因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1万元,其中被告宜宾市某建筑公司赔偿10万元,被告张某某赔偿41万元,被告唐某某赔偿10万元。二、被告宜宾市某建筑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前支付代元忠10万元;三、被告张某某赔偿代元忠的41万元,扣除已付的10万元,余款31万元,于2015年9月22日前支付10万元,2016年2月7日前支付5万元,从2016年3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3万元至款项付清为止;四、被告唐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前支付代元忠10万元;五、被告宜宾市某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后,张某某先后向代元忠支付赔偿款11万元,尚欠20万元。虽代元忠多次催促,但张某某以收入来源有限、经济紧张为由,拒不支付,并且切断了和代元忠的联系。

2015年以来,翠屏区法院与南广镇五一村结成帮扶对子,对该村实施***工作。该院干警在进村入户开展扶贫工作中了解到代元忠的情况后,立即向院领导作了汇报。该院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协调镇、村帮助代元忠解决实际困难,落实出租屋供其居住,并协商由其哥哥照顾其起居生活。对涉及案件问题,该院为其开通了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予以解决。

代元忠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后,该院迅速立案受理,执行局干警放弃休息时间,第一时间传唤被执行人张某某到庭,对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需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张某某当即履行了到期的5万元执行款项,并承诺从2016年10月开始每月履行5000元,待位于宜宾市某地的房屋拆迁款到位后,再一次性履行到位。

新闻推荐

“綵山·郁金香”摄影大赛 部分作品选登

部分作品选登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