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使用扶贫资金
□吕晓莉
为深入贯彻“***、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确保“六个精准”落实到位,建议:将省行业部门用于脱贫攻坚的项目资金切块安排到县(市、区),由县级统筹整合实施***。
一、县级统筹整合项目资金是实现省委脱贫攻坚目标的需要。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和《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立了到2020年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村、贫困县全部“摘帽”,消除区域贫困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任务艰巨、时间紧迫、要求极高,必须建立统筹整合各级各方力量的体制机制,打攻坚战、歼灭战。
二、县级统筹整合项目资金是落实扶贫开发主体责任的需要。省委扶贫攻坚《决定》建立了“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扶贫开发管理体制,明确了“县(市、区)是扶贫开发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管理主体”,县级责任重大,压力大,因此,必须赋予其与“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管理主体”相适应的权利。
三、县级统筹整合项目资金是脱贫攻坚的现实需要。一是《决定》要求“每年涉农项目资金不低于50%投向贫困县”,一些市县还规定了涉农项目资金安排到贫困村的比例。因此,今后贫困县、贫困村的脱贫攻坚投入将大量增加,如果没有脱贫攻坚一盘棋的思想、不能有效地对各渠道项目资金统筹整合,就会各自为政、重复建设。二是按照中央和省委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的改革要求,目前,省(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已建立执行了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基层干群认可,脱贫攻坚效果明显。三是省级行业部门审批项目资金(审批调整的项目资金)不利于发挥县级主体作用,不利于有效节约时间,不利于***和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
(作者系省政协委员、中共宜宾市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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