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反洗钱法律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将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判定为洗钱犯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洗钱犯罪的罚则规定如下:没收实施洗钱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对资助恐怖活动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如下: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国际反洗钱职责鼓励各国将清洗一切严重犯罪所得的行为规定为洗钱犯罪。
五、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和各项反洗钱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相关资料保存等反洗钱义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授权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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