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经营麻将馆 影响邻居被起诉
彭屏 黄婉
案由:王某某于2012年5月4日购买了宜宾某住宅小区37栋1单元205号房屋并居住于此,其毗邻的该住宅小区37栋1单元105房屋房屋为钟瀚文所有,规划用途为住宅。
钟某、陈某某借用钟某某该房屋,放置电动麻将桌7张,将电话号码贴在房门上方和阳台玻璃的明显位置,并在阳台玻璃上粘贴“久盈”字样的贴纸,公开从事麻将馆经营活动。该房屋从2014年9月份开始经营麻将馆,每天都有人打麻将,一般是中午吃了饭来,晚上12点钟左右离开。因电动麻将机噪音和打麻将人交谈声影响了王某某,王某某多次请求物业管理公司和社区处理,均未果。
2015年6月17日,由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经理白某和翠屏区某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李某组织双方当事人及部分业主协调停止105号房屋经营麻将馆的事宜,但钟某予以拒绝,仅同意尽量减少噪音。
王某某牵头发起小区业主签名,征集意见,要求停止被告的麻将馆经营行为,33名业主签字认可。因此,王某某将钟某、陈某某、钟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立即停止将宜宾某住宅小区37栋1单元105号住宅用于经营麻将馆,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0元。
判决:一、被告钟某、陈某某、钟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停止在宜宾某住宅小区37栋1单元105号房屋内的麻将馆经营行为,恢复房屋的住宅用途;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因被告钟某某位于宜宾某住宅小区37栋1单元105房屋的规划用途是住宅,被告钟某、陈某某并没有征得与其位于同一栋建筑物的利害关系人原告王某某的同意就擅自改变涉案房屋的住宅用途,用于经营麻将馆。
同时,被告在涉案房屋内经营麻将馆,没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办理营业执照,属无照经营,且电动麻将机噪音和打麻将人交谈声影响原告以及其他邻居的生活安宁,进入小区打牌的外来人员,也给原告的生活和小区安全带来隐患。故被告钟某、陈某某应承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的责任。被告钟某某作为涉案房屋的业主,应当合法行使物权,出借房屋时,应告知被告钟某、陈某某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因此,被告钟某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经营麻将馆,恢复房屋住宅用途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精神受到了伤害以及所受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对原告诉请的10000元精神损失赔偿,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作出上诉判决。
(本案由翠屏区人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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