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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被无故辞退 该怎么办

四川农村日报 2015-10-22 08:34 大字

□本报记者 刘鑫

“试用期满了,公司方面没有任何理由地就把我辞退了,该怎么维权。”近日,来自宜宾的农民工谢治平,拨通热线电话反映:今年3月12日,他被聘用到成都某公司做电工。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每月2800元。期满转正后,工资为每月3000元。

为了转正,他在试用期间认真工作,没有犯错。但两个月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突然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询问理由,公司答复无原因。随后,谢治平要求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公司方也拒绝出具。

谢治平想咨询一下:他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解除是否违法?

对此,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李楠律师解答如下:

第一,谢治平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的解除行为存在违法可能。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终止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合意。现用人单位已单方面表示与谢先生终止劳动关系,那么劳动关系从用人单位告知解除之时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即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解除了。

第二,至于用人单位的开除行为是否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就是说,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也不能随便解除劳动者,且解除时需告知劳动者相应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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