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市本级2015年度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公告
为减轻参保病员个人经济负担,根据《宜宾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宜府发【2008】22号)、《宜宾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人社发〔2014〕81号)和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2015年度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宜宾市市本级2015年度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按招标程序已确定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参保范围
凡在宜宾市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步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
(一)将用人单位缴费标准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0%缴纳调整为按6.5%缴纳,另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征收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80%的,用人单位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80%的8.5%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另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0.5%征收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
(三)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仍按每人每年60元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三、保障待遇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分段赔付。参保人员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费用在按规定报销后,将个人承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费用超过1500元的分为三段,即:1500-5000元报销40%,5000-10000元报销60%,10000元以上报销9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32万元。
四、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2015年1月1日零时至2015年12月31日24时止。
五、其他
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将基本医疗保险费一次清算以及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医疗已清算人员,由市社会保险局直接在本人医疗个人帐户金中代为扣缴。需了解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市医疗保险局或中国人保健康股春分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联系。
咨询电话:宜宾市医疗保险局 18148466163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宜宾中心支公司 1899099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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