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翠屏执字第一号翠屏执字第一号丶翠屏执字第一号四川
据(2013)翠屏执字第279一2号、(2013)翠屏执字第281一1号丶(2014)翠屏执字第1457一1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对被执行人颜光才所有的位于翠屏区马掌衔46号1幢14号建筑面积为275.76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号:宜宾市房权证翠屏区字第00030740号)进行公告。根据上述执行裁定书内容,自公告起15日内请产权人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交回宜宾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南岸叙府路9另)。如逾期不交回,我中心将依据法院文书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特此公告
宜宾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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