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付加油费辗伤女工 追踪 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男子获刑6年
2013年1月9日凌晨,一名男子驾驶无牌照奔驰车在宜宾华润燃气天科江北加油站加满油后,拒付油费并开车辗压加油女工,致使加油工刘某6根肋骨被压断。经酒精检测,犯罪嫌疑人张达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成都商报曾报道)。近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达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达有期徒刑6年,并赔偿受害人刘某医疗费等费用1.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8日晚,被告人张达与丁某等人在宜宾市翠屏区某鱼庄吃饭,席间喝了些白酒。随后,几人又来到一家KTV唱歌喝酒,张某又喝了不少啤酒。一行人玩耍至1月9日零时左右,张某驾驶一辆无号牌“奔驰”汽车离开。
据受害人加油工刘某介绍,9日凌晨零点20分左右,张达驾车驶入内宜高速公路北站附近的华润天科江北加油站加油,她给奔驰车加了460元汽油后,张达拒付加油款。看到张达上车准备离开,刘平赶紧叫来同事刘文全和李晓东耐心劝导对方。刘某说,争执几分钟后,张达突然启动汽车强行驶离加油站,将她撞倒,并从其右侧身体辗过。公安机关查明,张达将刘某撞倒后,驾车经内宜高速公路往自贡方向逃逸。
据张达交待,事后自己稍微清醒后,害怕犯了命案,于是驾车到自贡市沿滩区另一加油站内,要求该加油站员工黄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此等候公安民警前来。凌晨1时50分许,沿滩公安民警赶到该加油站,将在此等候的张达抓获归案。张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作案事实。
宜宾翠屏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达醉酒后在宜宾市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驶入加油站加油,因拒不支付应付加油款被阻止后仍强行驾车逃离并致人轻伤,后又驾车驶入另一城市的加油站,在此过程中给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彭屏 苏周彬 成都商报记者 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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